嘉義縣教育網路中心教師資訊服務帳號管理原則
100.01
[總則]
一.嘉義縣教育網路中心為提供各項資訊應用服務,開放縣屬中小學教職員及相關教育行政單位人員(以下簡稱使用者)申請個人專用之資訊服務帳號(以下簡稱本服務帳號),經由服務單位審核後,作為存取相關網路資源之身份識別。
二.本服務帳號應由使用者本人妥慎保管,不得借予他人或與他人共用,其權責歸屬於使用者個人,不隨職務移轉。
三.各校對於所屬使用者申請案件應確實審核,每位使用者限申請一組帳號,不得將本服務帳號核予非該校教職員之申請者或移作其他用途,亦不得發給學生使用。
四.使用者因故調職(調至縣內其他學校服務)時,應繼續延用原核給之帳號,無須重新申請;離職(調至外縣市、聘滿離職或退休)時,本服務帳號停用。
[申請與審核]
五.使用者申請本服務,應先至指定之入口網站線上登錄帳號、密碼及其他指定之資料,並列印帳號申請記錄表送交所屬服務學校(或單位)審核。
六.各校接獲所屬使用者遞交之書面帳號申請記錄表且審核無誤,應至公務電子郵件信箱收取本服務系統自動寄發之審核通知信件,依其內容完成使用者帳號啟用程序後,將使用者書面申請文件存校妥為保管備查。
七.使用者個人帳號啟用後,應先至指定之入口網站以該帳號密碼登入,確認無誤後始完成申請程序。
[帳號管理]
八.使用者於帳號有效期間內得登入本系統入口網站及存取相關資源,其服務項目與適用範圍以本系統入口網站公佈資料為準。
九.使用者持用本服務帳號存取相關資源,應遵守相關法令、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該項服務管理規定,否則除取消其使用權限外,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。
十.本服務帳號於每學年度開始執行定期清查,使用者應於規定之清查期間內登入本系統入口網站更新任職資料,經服務單位確認後始可繼續使用各項服務;逾期未完成清查、或未經服務單位確認其仍在職者,其帳號將予以停用。
十一.本系統管理單位(嘉義縣教育網路中心)為維護服務運作正常,得洽請各校檢核所屬使用者,若發現身份不符、疑遭盜用、冒用,或有其他不當使用狀況,得停止其使用權。
[帳號異動]
十二.使用者調職(調至縣內其他學校服務)時,原服務學校應將該使用者帳號申請記錄表影印乙份,正本發還使用者轉交新服務學校列管,影本留原服務學校並保存一年,期滿後銷毀。
十三.使用者離職(未在本縣繼續服務)時,原服務學校應將該使用者帳號申請記錄表影印乙份,正本發還使用者,影本留原服務學校並保存一年,期滿後銷毀。
使用者離職後復職,應繳交帳號申請記錄表至新服務學校列管。
十四.使用者調職及離職後復職,應先以原帳號密碼登入入口網站更新任職資料,俟本服務系統寄發審核通知信件至新服務學校後,由新服務學校確認無誤並執行異動程序。
[個資安全]
十五.本服務系統使用者應慎選合宜之密碼,注意避免密碼外洩,並經常更換密碼以提升其安全性。
十六.各校對於所屬人員繳交之使用者帳號申請記錄表應妥為保存,除有關機關因司法或行政案件調查之需循正式程序調閱者外,依法予以保密,且不得任意洩露使用者身份。.
十七.本服務系統管理人員對於使用者之帳號、密碼及經由本系統存取各項資源之使用記錄資料,除有關機關因司法或行政案件調查之需循正式程序調閱者外,依法予以保密。
十八.本服務系統管理人員發現使用者有違反法令、學術網路管理規範及各項服務系統使用規定,或其他可能遭受不當利用情事時,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並通知該帳號所屬之服務單位處理。
[附則]
十九.本管理原則公告於本服務系統入口網站,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增補與修正,使用者應注意查閱並遵守。